方山风景区管理规定(暂行)
一、为加强方山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给广大市民提供安全和谐、整洁优美的休闲场所,保证方山风景区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开发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方山地质公园(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国家级地质公园,也是江宁区重点风景区之一。风景区的管理范围是:沿方山、横岭、健康、南广山下环山路以上均为风景区范围。
三、凡在风景区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四、方山风景区旅游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旅游办)是风景区的管理机构,南京英茂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管理范围内放炮采石、烧窑、砍伐。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风景区以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天然植被、历史遗迹、建筑物和一切自然景观。
六、在风景区及其外围地带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和对环境有害的项目;禁止向上述范围排放污染物,加强对植被的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污染和破坏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行为。
七、严禁在风景区内私自摆摊设点,严禁无证经营和流动摊贩进入风景区。
八、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擅自进入风景区。凡进入风景区的游客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除特种车辆及持有景区工作通行证车辆)
九、在风景区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必须按指定地点、期限进行设置。
十、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2、不得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排放污水和有毒物质。
3、不得在风景区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4、不得在风景区内圈养、放养鸡、鸭、兔、狗、牛等禽畜,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将宠物带入风景区。
5、不得有损害风景区环境卫生和绿化建设的行为。
十一、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采矿、采石、挖沙、取土、安装杆线、毁林开垦、建坟立碑、砍柴、放牧;
2、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3、捕杀、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引入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
4、擅自在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擅自将苗木、自然石等带离风景区
5、攀折枝、竹、花;
6、扰乱景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
7、擅自设点向游人、车辆收费;
8、防火期内擅自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烧烤,燃烧树叶、荒草、垃圾等。
9、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天然植被及砍伐林木;因景区建设、林木更新和安全需要砍伐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在规定时间段内进行。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得故意刁难、阻挠、围攻、起哄、辱骂和殴打管理工作人员,违者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风景区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标志或出示证件。
十四、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处理。
十五、风景区主管部门电话:025—52712282
十六、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江宁科学园方山旅游开发管理办公室
南京英茂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